郭洪伟对程云锋申请支付令(2021)吉0821民督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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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督18号案件名称
郭洪伟对程云锋申请支付令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洪伟;程云锋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吉0821民督18号申请人:郭洪伟,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 被申请人:程云锋,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村干部,住镇赉县。 申请人郭洪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9年12月3日,被申请人程云锋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郭洪伟借款55,000元用于周转,并签署借款协议书一份。借款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借款期限共12个月,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12月3日一次还清借款,如被申请人逾期未还,需支付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此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故申请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程云锋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郭洪伟人民币55,000元。 申请费392元,由被申请人程云锋负担。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若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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