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齐、丁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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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664号案件名称
何齐、丁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齐;丁大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664号原告:何齐,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居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丁大伟,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原告何齐诉被告丁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1年9月16日,何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齐负担,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刘树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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