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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齐、丁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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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664号
  • 案件名称

    何齐、丁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何齐;丁大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664号原告:何齐,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居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丁大伟,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原告何齐诉被告丁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1年9月16日,何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齐负担,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刘树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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