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曾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8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88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曾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曾一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999688F。负责人:吴小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一般,女,侗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曾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120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28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