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7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767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伟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767号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银杏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AY8K。法定代表人:谌丽蓉。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覃嘉奕,男,系该行清收中心经理。被告:杨伟建,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1150.5元,由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应 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余立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郭海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302号之一 下一篇 肖桂远、胡浩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1财保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