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郭海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3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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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30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郭海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郭海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2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住所地韶山市迎宾路1号。 负责人:胡奇志,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郭海兵,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382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海兵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海兵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郭海兵收益类保险信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郭海兵金融理财产品。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郭海兵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7日向湘潭市×××交通警察支队查封被执行人郭海兵名下湘C×××××车辆,查封时间两年。因该车辆暂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 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海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郭海兵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6,181.64元及其他费用,尚有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忠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旺东 书 记 员 王依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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