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胜刚、刘文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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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490号案件名称
郭胜刚、刘文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郭胜刚;刘文秀;农登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郭胜刚,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刘文秀,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农登影,男,1980年07月0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胜刚、刘文秀与被执行人农登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登影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秀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农登影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农登影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农登影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农登影名下银行账户仅有43元存款可供扣划,网络资金查无存款,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仅执行到位43元,尚有标的9957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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