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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龙一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管正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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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081号
  • 案件名称

    长沙龙一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管正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龙一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管正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08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龙一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龙华岭村1688号办公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龙长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连坤,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管正文,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长沙龙一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08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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