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2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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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2785号案件名称
陈德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德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2785号原告:陈德玉,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树祥,系村主任。原告陈德玉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因超生在二轮土地发包过程中,三个孩子未分到土地,后经原告申请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给补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于2019年春给原告补土地24亩地,其中包括沙金良的1.57亩(已确权)。2020年该地被高速征占,但村委会把该地块确认为集体土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请法院确认争议地块原告具有合法的经营权,占地补偿款归原告所有。诉讼请求:1、确认沙金良(1.57亩)土地原告具有合法的经营权,占地补偿款43960元,应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分配由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之前,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被告尚未就征地补偿款作出分配方案,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德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9.00元,已减半收取449.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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