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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新凤、高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陕1022执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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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1022执412号
  • 案件名称

    余新凤、高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余新凤;高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1022执412号余新凤、高莉:申请执行人余新凤与被执行人高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高莉(反诉原告)赔偿原告余新凤(反诉被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0551.24元(已支付35000元);由原告余新凤(反诉被告)赔偿被告高莉(反诉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717.9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新凤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抵债协议,债务相抵后由高莉支付余新凤标的款2733.34元。高莉已主动缴纳标的款2733.34元,该标的款已实际由申请执行人余新凤领取。本案执行费100元由高莉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2执4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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