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新凤、高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陕1022执4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陕1022执412号案件名称
余新凤、高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余新凤;高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1022执412号余新凤、高莉:申请执行人余新凤与被执行人高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高莉(反诉原告)赔偿原告余新凤(反诉被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0551.24元(已支付35000元);由原告余新凤(反诉被告)赔偿被告高莉(反诉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717.9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新凤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抵债协议,债务相抵后由高莉支付余新凤标的款2733.34元。高莉已主动缴纳标的款2733.34元,该标的款已实际由申请执行人余新凤领取。本案执行费100元由高莉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2执4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