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从、范美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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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287号案件名称
谢志从、范美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谢志从;范美君;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4民初1287号 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紫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305777152B。法定代表人:谭永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文,汉族,生于1980年6月28日,住紫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行长。被告:谢志从,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5日,住紫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范美君,女,汉族,生于1981年1月8日,住紫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从、范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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