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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琦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6执恢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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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执恢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志琦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何志琦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6执恢89号之一移送部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志琦,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何志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8)川0726民刑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2.于2021年3月15日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9336.69元。3.查封并拍卖涉案资产获案款21347128.69元;5.本院通过住所地调查,未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约谈被执行人何志琦,其表示现在其名下资产已全部处置,无财产可供执行。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限制了被执行人相关民事活动。综上,因被执行人何志琦涉及其他民事纠纷,所得全部执行案款分配完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执行标额为2886.41万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26执恢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判长  王保山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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