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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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502号案件名称
田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偿还借款8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25日算至清偿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6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盛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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