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国金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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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851号案件名称
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国金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国金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851号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化起村四组中学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276149Y。法定代表人:王泽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永松,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国金,男,1995年10月1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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