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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6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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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6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郭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郭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俊,男,1997年12月10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福菊,女,1957年09月14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俊与仪国友、杨福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福菊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杨福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福菊的存款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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