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6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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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68号之四案件名称
郭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俊,男,1997年12月10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福菊,女,1957年09月14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俊与仪国友、杨福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福菊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杨福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福菊的存款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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