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爱华、欧阳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初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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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民初1558号案件名称
何爱华、欧阳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爱华;欧阳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民初1558号原告:何爱华,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欧阳海,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何爱华与被告欧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爱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爱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嫦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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