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乃社、胡高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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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70号案件名称
牛乃社、胡高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牛乃社;胡高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牛乃社,男。被执行人胡高峰,男。牛乃社申请执行胡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21)陕0431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一、被告胡高峰于2021年3月20日偿还原告牛乃社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牛乃社1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牛乃社46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牛乃社10000元;二、如被告胡高峰任意一期不能按时履行,则原告牛乃社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按照29600元的基数以LPR计算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高峰提出分期履行本案,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28日前履行2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梅 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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