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王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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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924号案件名称
张金、王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张金;王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张金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金与被执行人王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伟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20)冀1023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王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伟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久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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