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平、孙淑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839之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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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839之一号案件名称
孙洪平、孙淑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洪平;孙淑梅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839之一号申请人:孙洪平,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孙淑梅,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孙洪平与被申请人孙淑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洪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洪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淑梅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长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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