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颙、蔡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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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074号案件名称
李向颙、蔡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向颙;蔡建军;闫智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074号原告:李向颙,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梅,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平,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建军,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闫智利,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在神木市。系神木市麟州街道兴神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李向颙与被告闫智利、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向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颙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李向颙负担。审判员 曹 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芳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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