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东、杨秦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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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033号案件名称
刘晓东、杨秦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晓东;杨秦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2033号原告:刘晓东,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贵,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秦明,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刘晓东与被告杨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秦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妻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双方约定2020年12月30日归还全部借款,可被告至今只归还了50,000元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秦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晓东与杨秦明系邻居关系。2020年8月6日,杨秦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晓东借款100,000元,刘晓东通过其妻子银行账户将借款分两次转账支付给杨秦明,杨秦明给刘晓东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晓东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00元),此款于2020年12月30日付清,下午再借款贰万元正,合计借款拾万元正,借款人:杨秦明2020.8.6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杨秦明还款50,000元。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据。本案中,杨秦明向刘晓东借款100,000元,刘晓东将借款支付给杨秦明,杨秦明给刘晓东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还款,杨秦明借款后仅还款50,000元,剩余50,000元至今未还款,应承担立即还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刘晓东起诉要求杨秦明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秦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晓东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刘晓东已预交),由被告杨秦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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