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敬、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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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财保206号案件名称
王志敬、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志敬;刘金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财保206号申请人:王志敬,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刘金生,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王志敬因与被申请人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刘金生名下财产价值中的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刘金生名下财产价值中的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悦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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