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元星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彬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建法、徐小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1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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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128号之三案件名称
广东元星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彬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建法、徐小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恩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东元星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彬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建法;徐小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128号之三原告:广东元星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A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5681998X9。法定代表人: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婷,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桦,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彬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朱家湾村(渭北矿山装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NAJ28F。法定代表人:吴建法。被告:吴建法,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被告:徐小红,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原告广东元星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彬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建法、徐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元星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元星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元星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14元、保全费163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元星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谭晋业书 记 员 岑美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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