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六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彦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3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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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333号之一案件名称
景泰县六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彦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景泰县六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彦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六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克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彦棚,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六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彦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甘0423民初3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彦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其它费用共计32064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彦棚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扣划1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再未查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彦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下,对其进行了信用惩戒。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货款及各项费用共计32064元,已执行到位1000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其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敏玲审 判 员 张福山审 判 员 张**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桂锋书 记 员 赵继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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