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娇、蔡巍然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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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933号案件名称
于娇、蔡巍然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娇;蔡巍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933号申请执行人于娇,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蔡巍然,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申请执行人于娇与被执行人蔡巍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504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巍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娇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保全费人民币33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执行费人民币387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巍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另查明,其名下暂无存款、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保全费人民币33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执行费人民币387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赛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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