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泉水、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5民初6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民初696号案件名称
郑泉水、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泉水;王小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5民初696号原告:郑泉水,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现住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被告:王小军,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原告郑泉水诉被告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泉水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泉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泉水负担。审 判 员 梁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欢书 记 员 段晓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玉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恢431号 下一篇 陶春才、刘辉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2执保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