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泉水、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5民初6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民初696号
  • 案件名称

    郑泉水、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郑泉水;王小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5民初696号原告:郑泉水,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现住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被告:王小军,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原告郑泉水诉被告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泉水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泉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泉水负担。审 判 员  梁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欢书 记 员  段晓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