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胡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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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247号案件名称
陈婷、胡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婷;胡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247号原告:陈婷,女,汉族,2000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胡涛,男,汉族,1996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陈婷诉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涛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婷撤回对被告胡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陈婷负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颜 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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