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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剑平、谢昌准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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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07号
  • 案件名称

    曹剑平、谢昌准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曹剑平;谢昌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07号申请人:曹剑平,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申请人:谢昌准,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津市。曹剑平与谢昌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剑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谢昌准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昌准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昌准的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元,暂由曹剑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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