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剑平、谢昌准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07号案件名称
曹剑平、谢昌准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曹剑平;谢昌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07号申请人:曹剑平,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申请人:谢昌准,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津市。曹剑平与谢昌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剑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谢昌准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昌准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昌准的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元,暂由曹剑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鲁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红连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5305号 下一篇 陈婷、胡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