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郎影业有限公司、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01民辖终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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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辖终411号案件名称
新疆巴郎影业有限公司、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新疆巴郎影业有限公司;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辖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巴郎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小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代表人:田庆强,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汝波。上诉人新疆巴郎影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6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疆巴郎影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济南市高新区,以上规定适用于人身损坏网络侵权,不适用本案的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规定》(法释“2014”11号,201410月10日起实行)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被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除以上情况外,网络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不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一审法院为管辖该案件,故意将“人身损害”的网络侵权混为该案件的“网络侵权”是错误的。故此,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系被上诉人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新疆巴郎影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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