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春林、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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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293号案件名称
湛春林、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湛春林;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293号原告:湛春林,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祥,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南,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819903。法定代表人:王成。原告湛春林与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春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湛春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峪村委会)支付工程价款209,818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8日,以232,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09,818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以209,8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老峪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9月11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湛春林完成道路混凝土铺设工程,工期40日。湛春林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义务后,老峪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后湛春林多次催要欠付工程款,老峪村委会于2019年4月8日支付工程价款22,182元,此后再未支付,至起诉时尚欠209,818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老峪村委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11日,湛春林与老峪村委会签订合同一份,载明:“此合同为老峪自然村道路混凝土铺设工程,发包方:老峪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湛春林(以下简称乙方)此工程全长1500米,宽度4米,厚度15公分,另加广场450平方米,全部铺设厚度为10公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如下协议:···四、铺设路面总造价为肆拾万元(¥:400000)。五、付款方式:2010年农历腊月29日前付伍万元(¥:50000),路面竣工验收合格后到2011年上级拨款后付壹拾伍万元(¥:150000),剩余款项叁年付清。···注加上北小路铺混凝土工程款2000元(贰仟元正)”。另查明,截止到2015年1月1日,老峪村委会支付湛春林工程款17万元,另于2019年4月8日支付22,182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209,818元。上述事实有湛春林提交的合同一份、收到条一份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老峪村委会与湛春林签订了道路铺设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铺设混凝土道路的长度、宽度、厚度、工期、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质保期等事项,湛春林依约完成了铺设工程且经老峪村委会验收合格,此后老峪村委会仅支付了部分价款,现湛春林认可已支付工程款192,182元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问题,湛春林主张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湛春林剩余工程价款209,818元;二、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湛春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3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09,81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09,81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8元,由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老峪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辛 鑫书 记 员 季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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