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建南、唐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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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020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建南、唐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建南;唐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020号原告: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柳长春,总经理。 被告:周建南,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告:唐宇,女,1990年9月6日出,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南、唐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雪莲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毕凯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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