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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英艺烟酒商行、蔡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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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235号
  • 案件名称

    沅陵县英艺烟酒商行、蔡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沅陵县英艺烟酒商行;蔡勇;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235号原告:沅陵县英艺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龙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WA4L9QTT5T。经营者:向辉,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霞(系向辉姐姐),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蔡勇,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职工,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廻龙山居委会迎宾南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8891448841。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公司经理。原告沅陵县英艺烟酒商行与被告蔡勇、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沅陵县英艺烟酒商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英艺烟酒商行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英艺烟酒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5元,减半收取计5,302.5元,由原告沅陵县英艺烟酒商行负担。审判员  石祥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丽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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