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老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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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948号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老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老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海峻,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向阳,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尹老茂,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老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523民督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老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老茂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23民督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罗 维书 记 员 邓小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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