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启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3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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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3888号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启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启辕;何双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388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寿树。被执行人:黄启辕。被执行人:何双玲。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启辕、何双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启辕、何双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启辕、何双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启辕、何双玲支付借款本金582151.3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启辕、何双玲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启辕、何双玲银行存款582151.38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8221.5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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