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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1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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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1执715号
  •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何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791905155Y。法定代表人薛某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何某某一致确定(2020)豫042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何某某确认截止2021年9月17日前何某某下欠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本息共计74938.53元,何某某自愿分期支付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本息74938.53元。具体还款方式为:何某某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前、2021年11月30日前、2021年12月30日前各支付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2500、2022年1月29日前支付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2500元、2022年2月28前、2022年3月30日前、2022年4月30日前、2022年5月30日前、2022年6月30日前、2022年7月30日前、2022年8月30日前、2022年9月30日前、2022年10月30日前、2022年11月30日前、2022年12月30日前、2023年1月30日前、2023年2月28日前、2023年3月30日前、2023年4月30日前、2023年5月30日前、2023年6月30日前、2023年7月30日前、2023年8月30日前何某某各支付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2500元、2023年9月30日前何某某支付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7438.53元,何某某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2021)豫0421执7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何某某履行上述义务期间,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何某某名下账户的冻结及其他执行措施。三、若何某某未按上述协议任一期限履行偿还支付欠款义务,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可以恢复对(2020)豫042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何某某并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支付完毕止。四、何某某履行完毕上述支付欠款义务后,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需向法院递交执行完毕手续或撤销(2021)豫0421执715号执行案件。”。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书面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421执715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二年之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怀洲审判员  康书宾审判员  张跃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跃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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