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娟、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异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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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异413号案件名称
周新娟、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新娟;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异413号案外人:木拉里·哈赛,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案外人:吾古力汗·库玛什(木拉里·哈赛之妻)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周新娟,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全领,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民主路46号(华鑫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长生,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娟与被执行人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王长生、魏高天、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木拉里·哈赛、吾古力汗·库玛什对本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X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木拉里·哈赛、吾古力汗·库玛什于2021年9月22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木拉里·哈赛、吾古力汗·库玛什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木拉里·哈赛、吾古力汗·库玛什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昕审判员 黎剑审判员 邓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龙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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