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昌、薛小根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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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453号案件名称
贺建昌、薛小根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贺建昌;薛小根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453号原告:薛小根,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贺建昌,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村民,现住富县泽慧御欣小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根与被告贺建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贺建昌已将原告投资款全额退还,原告薛小根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小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薛小根负担。 审 判 员 薛 芬 二〇二一 年九 月六日 书 记 员 吉红霞202106281453196413012610XXXXXXXXXXXXXXX196511203612XXXXXXXXXXXXXXX202196275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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