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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建昌、薛小根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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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453号
  • 案件名称

    贺建昌、薛小根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贺建昌;薛小根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453号原告:薛小根,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贺建昌,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村民,现住富县泽慧御欣小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根与被告贺建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贺建昌已将原告投资款全额退还,原告薛小根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小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薛小根负担。 审 判 员  薛  芬  二〇二一 年九 月六日 书 记 员   吉红霞202106281453196413012610XXXXXXXXXXXXXXX196511203612XXXXXXXXXXXXXXX202196275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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