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陇禾坊食品有限公司、成县尚瓜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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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民初1365号案件名称
成县陇禾坊食品有限公司、成县尚瓜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成县陇禾坊食品有限公司;成县尚瓜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1365号原告:成县陇禾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陈院镇梁楼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县尚瓜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成州中央广场B栋一层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县陇禾坊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县尚瓜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成县陇禾坊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县陇禾坊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县陇禾坊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1556.5元,由原告成县陇禾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虎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镡伟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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