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毅、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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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080号案件名称
吴毅、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毅;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080号原告:吴毅,男,汉族,生于2003年6月2日,住西峡县。被告:王某1,男,汉族,生于2006年8月28日,住西峡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父亲),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3日,住西峡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3日,住西峡县。原告吴毅与被告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以二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毅撤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毅负担。审 判 员 贾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黄 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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