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景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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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309号案件名称
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景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景安;马翠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309号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50793767E。法定代表人:刘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晖,男,系该公司项目主管。被告:高景安,男,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马翠英,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景安、马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唐 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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