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丰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新鑫乐驰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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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745号案件名称
陕西乾丰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新鑫乐驰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乾丰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新鑫乐驰物流有限公司;吴杰;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民初745号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921212040M。法定代表人:闫才林,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陕西乾丰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XX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TM4H38W。法定代表人:牛宇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杰,男,1981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新鑫乐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U334H。法定代表人:袁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与陕西乾丰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新鑫乐驰物流有限公司、吴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负担。 审 判 员 刘随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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