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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王志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7执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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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87执51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王志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王志伟;赵文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7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59号。负责人:李永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志伟,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赵文君,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伟、赵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志伟、赵文君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值证券、企业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王志伟、赵文君账户内存款合计240991.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经过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43218.3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40991.96元,未履行2226.34元。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波审判员  王石刚审判员  宋显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修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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