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闫玉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376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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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3760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辉、闫玉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辉;闫玉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37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8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十二圩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闫玉朋,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李辉申请执行闫玉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闫玉朋与申请人李辉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1623民初7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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