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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与姜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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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57号
  • 案件名称

    胡军与姜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胡军;姜修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57号原告:胡军,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姜修柱,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胡军与姜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军负担。        审判员    孙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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