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军与姜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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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57号案件名称
胡军与姜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军;姜修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57号原告:胡军,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姜修柱,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胡军与姜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军负担。 审判员 孙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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