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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花、郭志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特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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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特213号
  • 案件名称

    李真花、郭志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真花;郭志兴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特213号申请人:李真花,女,1964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人:郭志兴,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真花与郭志兴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7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郭志兴归还李真花借款33000元。履行方式、期限:郭志兴于2021年11月26日前归还李真花借款3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真花与郭志兴2021年9月7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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