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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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253号案件名称
郑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253号被执行人:郑科,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移送执行的郑科罚金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6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科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0.74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桂0206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项的执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韦恒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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