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梦辉、唐祚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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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645号案件名称
卿梦辉、唐祚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卿梦辉;唐祚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卿梦辉,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唐祚亮,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卿梦辉与被执行人唐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卿梦辉与被执行人唐祚亮于2021年9月13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江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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