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璐洁、王智谋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05民初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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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026号案件名称
应璐洁、王智谋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应璐洁;王智谋;刘标;李雅;湖南简末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05民初1026号原告:应璐洁,女,汉族,2000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王智谋,男,汉族,1992年8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刘标,男,汉族,1998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李雅,女,汉族,1997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湖南简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酃湖乡双江村和平村民组1号。法定代表人:郭成。原告应璐洁与被告王智谋、刘标、李雅、湖南简末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璐洁、被告王智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标、李雅、湖南简末网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学费人民币3781元,以及定金人民币29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原告决定在被告驾校中介平台学车,并支付定金299元。在签订驾考合同后,原告通过转账支付学费3781元给被告李雅。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原告所有学车事宜并为原告交齐所有考试费用。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原告提出退款,被告也不予回应。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智谋辩称,其只是工作人员,并没有收取原告的费用。被告李雅休庭后到庭陈述,原告支付的费用包含考试费、培训费,2019年上半年已与教练王智谋将费用结清,之后事情均由王智谋负责,退费一事可去找王智谋。被告李雅一般收取原告4000元左右的费用,然后给王智谋2580元,被告李雅与王智谋之间有相关协议。被告刘标、湖南简末网络有限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原告系湖南工学院的学生,经人介绍到被告李雅处报名驾考培训,并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李雅支付了299元定金。2018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告李雅支付了3781元培训费用。后原告通过了驾考科目一,接受了一次驾驶培训。另查明,在本院已审理的被告李雅相关的批量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案件中,被告李雅以大学生创业为由,向湖南工学院的学生宣称其可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中介服务,湖南工学院的学生如需要报名可向介绍人支付一定的介绍费,再经人介绍到被告李雅处报名,报名后由李雅安排教练(主要是王智谋)对学生进行培训,培训费用包括科目报考费及补考费、练车等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宗合同纠纷。原告虽未能提供书面合同证据,但口头形式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自身的付款义务,被告李雅却未能完全充分地提供驾考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雅返还学费3781元及定金2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刘标、王智谋、湖南简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学费及定金均是支付给被告李雅,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标、王智谋、湖南简末网络有限公司系本案合同的相对方,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李雅已将原告支付的费用交给被告王智谋的抗辩主张,王智谋并不认可,且李雅也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应璐洁支付学费3781元及定金299元;二、驳回原告应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易珈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夏添书 记 员 李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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