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66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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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660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建军、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建军;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6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红旗村下横塘组(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彭嘉宇。被执行人:彭嘉宇,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潭劳人仲案字(2021)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30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许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王建军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9月22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嘉宇、彭嘉宇限制了高消费名单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127125.95元(工资等费用124709.53元、迟延履行利息196.42元、申请执行费222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127125.95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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