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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洁一水产店、西安共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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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洁一水产店、西安共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洁一水产店;西安共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洁一水产店。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综合市场。经营者:王萌。被执行人:西安共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南侧(天窗馨园小区10302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刘汉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洁一水产店与西安共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4民初22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共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西安共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已履行3000元),案件受理费284元(已履行),双方予以确认;二、剩余27000元案款,被执行人西安共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至少1500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清偿完毕;三、如西安共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洁一水产店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114执88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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