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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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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418号
  • 案件名称

    彭伟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彭伟伟;刘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418号原告:彭伟伟,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巧,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男,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彭伟伟与被告刘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彭伟伟于2021年9月7日以与被告刘洪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彭伟伟因与刘洪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伟伟负担。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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